设卡拦截过往车辆、当众持刀以自杀相威胁、扰乱公共秩序……一个以王某仁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辽源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8年11月21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涉恶犯罪案件,该案涉案7人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其中,7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案情回放一:
设卡拦截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财物
2016年8月至9月间,王某仁趁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九组修桥过往车辆需在该村八组村路绕行之机,组织被告人蒋某东、王某祥、刘某、唐某亮、王某岩、王某江,形成恶势力团伙,在该村八组村路上设卡拦截过往车辆,并强行索要财物合计人民币18200余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祥于2018年8月30日前往东辽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仁,组织被告人蒋某东、王某祥、刘某、唐某亮、王某岩、王某江,多次在云顶镇云顶村八组路段上设卡拦截过往车辆,并强行索要财物,形成恶势力团伙。7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在涉案路段上收费达40余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东辽县的社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情回放二:
多次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除了设卡拦截过往车辆,检察机关还指控了王某仁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12时许,王某仁在东辽县云顶镇人民政府院内,当众持刀以自杀相威胁,扰乱公共秩序两小时有余,并恐吓云顶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于2016年7月,随意辱骂、殴打被害人王某敏,直至被害人王某敏跪地求饶为止;于2016年8月,随意辱骂被害人王某君;于2016年10月8日7时许,在云顶镇云顶村八组因被害人苑某清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宜出面讲情遭拒,持砍刀辱骂、恐吓被害人苑某清,并故意毁坏其车辆。
案情回放三:
非法开采矿石,危害国家公共利益
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仁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和水缸村交界处,即云顶镇福利院后山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中非法开采山皮石,经东辽县林业局于2015年4月26日、7月21日、8月26日、2016年9月7日作出四次林政处罚后仍不停止开采行为,共开采山皮石5万余立方米,销售获利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仁违规开采山皮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47656.07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9724元,修复期间生态功能损害价值87932.07元。
法院审判:
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一审判决多人获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仁,组织被告人蒋某东、王某祥、刘某、唐某亮、王某岩、王某江,多次在云顶镇云顶村八组路段上设卡拦截过往车辆,并强行索要财物,形成恶势力团伙,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仁,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仁,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据此,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7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王某仁同时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刑期合并执行。最终,法院判处王某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判处被告人蒋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岩有期徒刑一年。
送达判决书后,东辽县人民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扩展审判效果,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薄弱环节,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