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养老金的七种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到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金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支付。
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1〕 44号)的如下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