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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最新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0-02-03 18:17:09 来源:东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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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吉林省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有效防控疫情,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防控阻击战,东辽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市民群众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一条 疫情防控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0437-5101317。

第二条 举报对象:

(一)凡2020年1月20日以后从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区来东辽人员以及去过以上地区后返东辽人员,其本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镇或村(社区)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在落实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区流入(返回)我县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经防控领导小组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防控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接受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将举报线索及时转交各乡镇,各乡镇应当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在3小时内核查完毕。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由东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执行,受奖励人可本人亲自签收,也可通过微信接收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于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已经掌握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严格为线索举报人保密,尊重举报人意愿可受理匿名举报。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七条 对于排查及核实不到位,而产生漏报、迟报、瞒报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辽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3日起执行。



东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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