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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公共场所住宿业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0-03-01 11:52:25 来源: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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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经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市公共场所住宿业暂时停止营业。因防控工作需要被政府指定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和允许营业的7家住宿场所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各县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住宿业的防控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条块结合,做到网格管理、覆盖到位,切实加强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等住宿业的管控工作。成立由市(县)卫健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督、商务部门参加的公共场所住宿业管控检查工作组,负责我市公共场所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单位审核和疫情防控的监督工作。各社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卫健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落实好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等住宿业防控管理、防疫物资保障、防疫措施实施和防疫知识培训等各项防控工作。

二、实行分类监管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证疫情防控需要,对全市公共场所住宿业实行分类监管,按照“申请备案、合格开放”的原则,将我市公共场所住宿业,分为定点安置、提供住宿服务和非营业三类,根据类别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具备安置条件、经市(县)防控办公室指定,确定为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安置人员的住宿场所,由征用单位和宾馆进行管理,承担人员管控主体责任。

(二)允许营业的7家住宿场所实行报备制度。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向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报备,将符合开业条件宾馆、酒店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由宾馆承担人员管控主体责任,确保疫区返回人员在宾馆进行严格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未经市(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和批准营业的各类公共场所住宿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暂停营业。凡未经审批私自营业的公共场所住宿业一经查实,由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卫健部门严肃处理。

三、允许营业的7家住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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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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