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川酸菜鱼”店
罗某某,在未确定电磁灶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锅中残留物持续升温起火,致使火势沿油烟管道蔓延。
(二)金盛置业
1.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二层美食城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致使管道内积存大量油污,火灾蔓延风险增大;日常对美食城油烟管道维护检查不力,未能保持竖向油烟管道密封完好。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控制主机及消防泵、喷淋泵控制柜长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致使商场的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机械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发挥作用,且日常管理不善,部分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未能完全降至地面。
3.未按规定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仅对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门)进行维保,也未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侥幸心理严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破坏防火分区、违规在楼顶设置库房、中庭部位未设置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糊弄搪塞不整改。对金盛百货中央门店阻挡防火卷帘、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和遮挡消火栓等反复出现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力。
5.企业批准实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火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未能正确操作消防设施,也未拨打“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长期配备不到位,每班人数不符合规定,且事发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将二层原部分商场区域改造为餐饮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
7.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范围,违法进行建设,且拒不履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
8.未按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明确总部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所属一建集团、江苏振东落实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江苏振东
江苏振东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和消防维保协议签定单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签约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到位履职。
(四)一建集团
1.作为金盛百货中央门店合法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力。
2.作为改扩建工程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五)南京金辰
作为事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按合同要求对维保范围内的系统设备、组件进行维护保养。
(六)江苏常虹
作为改扩建工程钢结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七)江苏港宁
作为改扩建工程内部装潢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八)南京消防公司
作为改扩建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