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促进
1.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3.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8.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9.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有哪些职责?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10.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1.就业促进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12.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13.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4.国家每年会举办哪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招聘职工?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其中“10”是指全国各地共同开展的10项主题活动,包括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金秋招聘月活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季专场招聘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等;“N”是指各地自行开展的创新服务和特色活动。
二、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5.政府鼓励和支持哪些主体开展职业培训?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6.企业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义务?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17.促进企业对技能岗位职工培训有哪些支持政策?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18.企业职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参保缴费满3年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目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参保缴费满3年放宽至1年。
19.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制度,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需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多少学时的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内容?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以通用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为主的公需课目和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为主的专业科目。
2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形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及相关实践活动等,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街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来源:东辽人社
发布:东辽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