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消除街面肇事肇祸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近日,东辽县车管所民警经走访调查,了解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人员管控状态,经与其家属耐心沟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遂家属代其注销驾驶证件。

东辽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在我县辖区开展摸排调查,经过核实确认后打印相关材料,并组织警力挨家挨户上门走访。走访过程中,民警与精神障碍患者驾驶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见面谈话,为他们解读了相关法律法条,并递交了《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同时,民警还嘱咐监护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警民携手,合力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经过民警细致耐心的工作,监护人均主动配合,并依法注销3名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驾驶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来源: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初审:李 钐
复审:马田刚
终审:苏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