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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 |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五必须”

时间:2025-03-29 10:00:00 来源:太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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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入住旅馆

旅馆行业经营者有什么义务?

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来看看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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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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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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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普法

初审:赵丹

复审:王继莹

终审: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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