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新闻信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爆发式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平台、新应用不断涌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兴起,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资讯。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也是双刃剑,如果治理不当或者疏于监管,网络空间就有可能问题丛生,成为虚假信息、暴力色情、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网络诈骗、低俗媚俗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的集散地。散播历史虚无主义、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行为等时有发生,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而在众声嘈杂网络空间舆论场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既是重要的职业群体,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影响甚至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生态的关键群体。与全国近14亿人口相比,这个群体可能规模不大,但他们却是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生产、发布、传播的主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抓住了这个群体,就是抓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的“关键少数”。因此,《办法》遵循宪法法律,基于客观形势,初步构建了一套包括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在内,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体系。
(一)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
《办法》以专章形式,在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
一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而是这个社会中掌握极大话语权的人,他们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着能否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决定着能否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并最终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是要有正确的新闻观和价值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工作者,也是当今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因此,《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三是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从业人员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四是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等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办法》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这个关键群体,并不仅仅简单地强调义务性的行为规范,更强调通过教育培训来为其赋能。通过提高其政治意识、法治精神、专业能力和伦理自觉,从而使这些在一定程度影响甚至决定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的“关键少数”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职,远离低俗,尽可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体现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对中央单位所属网站和地方网站的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对网站记者和未取得记者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组织部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培训制度、培训学时等。尤其在第十二条,具体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等,确立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规则和制度之后,关键就是贯彻落实,因此监督管理就非常必要。《办法》在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则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这个规定针对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国家尚未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纳入行政许可的现实,创造性地构建了对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