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2019-04-29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条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第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第十三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201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规定:
1.普及国歌内容。各类学校要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生学唱国歌。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要加大国歌内容的宣传力度,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解读国歌的深刻内涵和蕴含的精神,使人们理解国歌、记住国歌、唱好国歌。各地要广泛组织群众学唱国歌,开展国歌传唱活动,让国歌的旋律在全社会响亮起来。
2.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国歌奏唱礼仪宣传普及,使人们知晓国歌适宜奏唱的场合和应当遵守的礼仪规范。要广泛开展国歌奏唱礼仪体验活动,让人们在参与中感悟国歌的真谛和力量,增强对国歌的礼敬感。
3.开展对违反国歌奏唱礼仪行为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歌奏唱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在不适宜的场合违规奏唱国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对奏唱国歌时不合礼仪的行为,要批评教育,严肃纠正,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东辽融媒发布
编辑:王茂林